是那个侵权方,它既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,也侵犯了村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。
那么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,它和之前煤矿的地质灾害问题是一样的。
那么既然煤矿的地质灾害问题,村民们可以选择走民事诉讼起诉煤矿,自然也可以选择走行政诉讼起诉自然资源管理局。
那在环境污染这里,村民们自然也可以这么选择,逻辑关系一定要清晰。
而让周云选的话,肯定会选择行政诉讼,直接起诉生态环境局和煤矿。
因为行政诉讼不需要额外交钱,它的诉讼费是固定的,每件五十块。
也就是说,除了商标专利,海事等特殊行政诉讼之外,其他的行政诉讼,哪怕再大再复杂也都只是五十块。
当然,如果是行政赔偿案件的话是不收费的。
那么周云这么做的话,就会出现一个非常有趣的局面。原告是一样的,都是发达村96户村民。
而被告呢,一个案子的被告自然资源管理局和煤矿,而另一个案子的被告是生态环境局和煤矿。
这里这个被告就特别有意思了,按照正常情况下只有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才能提起行政诉讼,只是这里周云提起的是行政不作为相关诉讼。
两个案子的案由不一致,但是被告方面却有点相似。
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,法院一般来说都会把两个案子并到一块来审,因为它归根结底都是要解决一个问题,那就是让当地的村民摆脱之前那种困境。
那好了,如何来摆脱之前那种困境,单纯赔钱肯定是不够的,法院它不可能只判给赔钱,因为地下水污染这个问题,它有几个非常显著的特点。
过程缓慢,不易发现和难以治理。
那在这样的情况下,两个案子并到一起审,法院会怎么办,那就很简单了,整体搬迁。
这就是周云要达到的目的,发达村那边已经不适合生存了,毕竟你连水都得需要从其他地方买,煤矿那边可以给你买一石,不可能给你买一世。
总之,周云已经帮着法院把结果都想好了。
这个就叫改村为矿,两难自解……后面忘了,反正上利国家下利百姓,你就说有没有问题吧。
说白了,周云这个举报其实不一定非得举报。他只需要和生态环境局这边的领导把情况说清楚就行。
对方愿意参加调解也可以,你们两个爹一起说服煤矿出钱赔偿或者搬迁。
如果不行,那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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